晉江新聞網12月19日訊 50歲男子周某先後6次強姦12歲女孩,每次給女孩10元或15元“封口費”,當他最後一次伸出魔爪時,被女孩的父親發現,並報了警。近日,晉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周某有期徒刑7年。
  周某,貴州人,今年50歲,已經當了爺爺。來晉江務工後,周某和家人租房住,在同一棟租房內,周某結識了老鄉兼工友王先生一家,王先生的女兒小月(化名)今年12歲。周某註意到,王先生一家生活拮据,小月平時喜歡到網吧上網。今年5月份的一天,周某趁女孩的父母不在家,以給錢為由,把小月叫到自己的租房內。
  在房間內,周某答應給小月15元錢。之後,喪心病狂的周某開始撫摸小月的胸部及下身,並讓小月脫掉褲子,自己也脫掉褲子。周某發現,小月發育尚未成熟,便開始用生殖器在小月陰部摩擦,以此獲得快感。其間,小月沒有反抗。
  有了第一次“接觸”,周某愈發膽大,他經常以給錢為誘餌,把小月叫到自己的租房或者野外,對其實施強姦,有時乾脆連10多元都不給,只給小月一些食物。見女孩很聽話,周某甚至趁小月父母不在時,到小月的住處,按照生殖器接觸的方式對其實施強姦。
  兩個月內,周某先後5次強姦小月。今年7月的一天晚上,周某寂寞難忍,他不顧小月的父母仍在租房,想再次強姦小月。
  “等你爸媽睡覺了,你再過來我這裡。”周某告訴小月,當晚,周某再次以同樣的方式強姦小月。而此時,小月的父親剛好起床,發現女兒從周某住處走出,訓問之下得知女兒多次遭周某強姦,王先生當即報警。
  到案後,周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近日,周某被晉江市人民法院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
  記者就本案咨詢福建尚品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吳慶瑞律師。吳律師表示,雖本案中被告人周某生殖器未進入被害人身體,但根據法學界理論通說即男子生殖器接觸幼女生殖器既構成強姦罪既遂。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從嚴懲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以金錢引誘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按強姦罪論處,因此周某應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吳律師說,小月的悲劇主要是因為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等多方面的缺失,學校、社會及家庭應加強對未成年子女品德及法律方面的教育,防範此類悲劇再次發生。(記者_林雅萍)(來源:晉江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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